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推动形成城市社区协商机制。对于涉及城市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由居民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