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市社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推动形成城市社区协商机制。对于涉及城市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由居民与相关方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