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市社区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明确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以及依法协助政府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居民委员会依据确定的工作事项开展工作。建立城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未经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在城市社区设立工作机构或者挂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