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市社区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全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关心、支持、参与“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城市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