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市社区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规模和服务保障范围,围绕居民多元化需求,统筹推进城市社区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等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