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城市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足或者过于分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新建、改建、划转、购置、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