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培育和保护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另行制定除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的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