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培育和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