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在有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