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