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市场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融资配套措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