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融资配套措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