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开展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限制性门槛;

(二)在授信中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无正当理由抽贷、断贷、压贷;

(四)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