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市场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开展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限制性门槛;(二)在授信中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三)无正当理由抽贷、断贷、压贷;(四)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五)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六)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