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创新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开发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投资监管制度,健全国际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