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多层次沟通交流机制,加快国际间高速公路、铁路、航空、水运、能源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跨境区域物流网、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和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促进跨境贸易发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