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多表合一、多规合一、多审合一、测验合一,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报件,实现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办理、统一出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有关承诺后,政府部门直接发放有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