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培育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纾困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