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培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