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生态环境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和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不侵占公共绿地,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垃圾、废旧农膜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