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法募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