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