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