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高考,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一定优待;对经济困难的家庭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