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市(州)、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事迹比较突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二)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由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