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二)颁发一次性奖金;

(三)予以记功奖励;

(四)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