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不予认定的申报、推荐,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人、推荐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