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评审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