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评审认定第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推荐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