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评审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需要以其他处理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确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