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