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拒不受理投诉的;(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内容调查核实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