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上级工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