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