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权第十二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