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因岗位变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