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权第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