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