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人选。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参与决策或者监督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

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在研究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