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