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由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按季度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依法由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工会因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同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