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会承担其日常工作,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