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