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是,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