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七条有效档案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档案馆应当加强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协作,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