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档案馆应当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