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时,应当组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