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同意,提前接收入馆;(二)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