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前款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