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并接受原主管部门、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