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收集保管本单位编印、出版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等资料,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