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综合档案馆向社会征集历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少数民族档案、人物档案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鼓励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